2)第七百七十一章 物证_执宰大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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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,故而被陈伯昭派去交趾掌管陈家的产业。

  虽然陈伯昭的做法看上去像是家族产业的模式,但又与普通的家族产业模式不同,因为陈天远之所以能获取这一职务,是因为他通过了相关的培训和考核,证实了他有独当一面的能力,而不是简单地任人唯亲,这也是李云天给陈伯昭和郑贵定下来的规矩,目的是促进两家产业能更好地得以发展。

  “把证物呈上来。”赵慕宇没想到董友才竟然把税金印信都带来了,心中顿时感到有些诧异,不明白刘仁的案子与官府税课司开出的税金印信有何关联,顺天府还是第一次遇到与税金印信有关的案子,素后他沉吟了一下后向堂下侍立着的一名差役道。

  那名差役闻言立刻走上前,将董友才手里捧着的账册放在了赵慕宇面前的案桌上,赵慕宇翻开一看才知道账册里夹有一些税金印信,从时间上来看是宣德六年下半年到宣德九年上半年。

  所谓的税金印信指的是官府税课司开出的缴纳商税的凭证,通常是每次进出货物时开具一次,意味着商家已经交税。

  其实,明代的时候商税并不是朝廷税收的主题,与前面的朝代一样,它施行的也是以包括户税和丁税的田税为主要税收,以包括关税和市税的商税为辅助税收的税收制度。

  田税为主商税为辅的税收制度与社会生产水平的高低密不可分,因为古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田地,可谓是农业经济为主的时代,故而田税就成为了支撑社会经济的支柱。

  这种以田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,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,魏、晋、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。

  到了宋、元、明、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,土地兼并之风日盛,在不断清丈田亩、整理地籍的基础上,逐步实现地、户、丁税的合并征收,并加强商税和盐、茶、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,从而使得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。

  大明立国后,洪武皇帝由于出身贫苦,所以实行了让利于民的商业政策,商税制度非常简约。

  大明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的课税司局,朝廷虽然对课税司局有规定限额,但不务求增加,洪武帝认为:“税有定额,若以恢办为能,是剥削下民,失吏职也。”

  因此,对那些没有完成定额的税课司局只核实而不问罪。

  与此同时,征税的方法因为对像不同而有着差异:

  对行商、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,从价计征;对竹木柴薪之类,实行抽分;对河泊所产,徵收鱼课。

  征税方式有本色,有折色,一般多以钞、钱缴纳。

  大明的税率很低,通常为三十税一,也就是三十件货品征收一件货品当税,而且免税的范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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